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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乌鲁木齐市门诊慢性病、特药 定点药店申报工作的通知

来源:半岛体育官网安全    发布时间:2025-04-11 23:51:50
产品详情

  根据自治区医保局、兵团医保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新疆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定点管理评估细则(试行)〉〈新疆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定点管理评估细则(试行)〉的通知》(新医保规[2021]1号)和021]65号)精神,为更好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药品管理政策,充分的发挥药店在医保药品供应保障方面的非消极作用,经乌鲁木齐市医疗保障事业发展中心研究决定,组织并且开展门诊特殊慢性病药店、特药药店申报工作,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自愿申请、积极努力配合。定点零售药店根据申报条件,自愿提出申请,如实提供相关材料,配合做好医保定点评估工作。

  (二)多方评估、择优确定。市医疗保障事业发展中心根据零售药店提交资料的初审结果确定评估对象,评估小组通过现场初评、专家评审的方式,对合乎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择优确定,做到程序公开透明、结果公正合理。

  (三)统一规划、合理地布局。根据公众健康需求、管理服务需求、医疗保障基金收支和参保人员用药需求,将资质合规、管理规范、信誉良好、布局合理的定点药店纳入我市门诊特殊慢性病药点、特药药店管理范围。

  2.至少有一名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药师,且注册地在该零售药店所在地,营业期间一定要保证有一名执业药师在店;执业药师须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3.申报前一年无违反《乌鲁木齐市基本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行为,且考核合格的;

  1.已具备我市医保定点资格一年及以上,且具有特药管理服务经验的公司集团或连锁药品销售单位的下属慢性病定点药店均可自愿申请;

  3.申报前一年无违反《乌鲁木齐市基本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行为,且考核合格的;

  4.具备符合国家GSP对于冷链药品管理要求且通过相关验证工作的冷链设备,配备专用应急电源和温湿度实时监控设备;

  5.至少有两名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药师,且注册地在该零售药店所在地,营业期间一定要保证有一名执业药师在店;执业药师须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8.有完善的“双通道”药品购销存管理制度、患者实名制管理制度及患者用药存档制度。

  1.发布通知。2021年11月30日—12月3日在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网站上发布了重要的公告,并于11月30日起接受现场报名。

  2.自主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自愿报名,请严格依照通知要求准备相关材料,认真填写各类申报表格、加盖公章,并依照“材料清单”按序排列、装订成册,于2021年12月3日19:00之前报送至乌鲁木齐市医疗保障事业发展中心301室,逾期不再受理。

  3.受理初审。乌鲁木齐市医疗保障事业发展中心通过对照公布条件对定点零售药店提供材料来初审,对提交材料不全或不合乎条件的及时告知相关定点零售药店。

  4.申报信息核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查药店的申报信息和违规处罚情况,对申报信息和核查结果不符、存在严重违法违规的申请予以终止。

  1.现场初评。由评估小组对申报药店进行现场初评,对申请基础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并根据申报药店的整体布局、内部管理、经营状况等确定现场初评得分。

  2.专家评审。根据现场初评得分,结合各评估小组现场初评报告,由评估专家统一进行评审,最终确定合格的零售药店名单。

  1.评估结果报备及告知。评估合格的零售药店纳入拟签署协议机构名单,报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对于评估不合格的,告知其理由。

  2.对外公示。对评估合格的零售药店在乌鲁木齐市医疗保障局网页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日。公示期间被举报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经核实情况属实的,取消申请资格。

  3.开通资格。公示期满后,市医疗保障事业发展中心及时对公示合格的零售药店开通门诊慢性病购药或特药购药资格。

  (一)《乌鲁木齐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药定点零售药店信息登记表》(附件1);

  (二)营业执照副本、《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执业药师资格证、注册证书、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

  (三)提交申报药店的地理位置图和平面布局图,以及本药店申报慢性病或特药定点的情况说明;

  (五)药店人员花名册、2020年度财务报表、2020年度纳税证明、2020年度企业缴纳医疗保险证明材料;

  3.6个月内“双通道”药品销售种类、数量、金额明细表(加盖公章的纸质材料、电子表格);

  4.申请时“双通道”药品配备种类、数量、金额明细表(加盖公章的纸质材料、电子表格)及相应的随货联;

  5.“双通道”药品购销存管理制度、患者实名制管理制度及患者用药存档制度。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东街5号乌鲁木齐市医疗保障事业发展中心定点医药机构管理科301办公室。

  (一)申请单位应对提供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提供虚假材料的零售药店,取消本次申请,3年内不再受理相关医保定点的申请。

  (二)评估、公示、开通资格等相关事项通过“药店医保工作沟通”钉钉群(群号35106588)通知,因医药机构自身原因未进群或者未及时关注造成错过时间节点的,视为自动放弃。

  开办: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主办: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电子政务中心政务服务热线